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市农业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政策法规科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2、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予以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
二、受理立案制度
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6、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7、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调查取证制度
8、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用由复议机构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10、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复议时发现主要证据缺失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重新作出处理。
四、审理制度
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1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13、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均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14、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复议员(其中可以有1至2名特邀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五、行政复议终止制度
15、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 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1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或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承办人
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办理函》,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17、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复议决定合议制度
18、承办人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审理报告》。对简单并经行政复议人员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重大、疑难或者经合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讨论案件情况均需形成笔录附卷;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九、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19、《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策法规科科长审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案件,呈报局分管领导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呈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20、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21需要达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
22、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一、复议案卷归档制度
23、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24、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正、副卷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正卷装订的材料可以依法对外查阅和提供,副卷装订的材料不得对外查阅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