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屠宰)罚〔2021〕2号
当事人姓名:黄** , 性别:男, 民族:汉
当事人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南乐县**乡**集*街**号自己家里建有一个生猪屠宰场所。2021年1月29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乐县**乡**集*街**号黄**家进行检查,发现黄**家东大门有新鲜的血水流出,在敲门后大门从里面打开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涉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有新鲜的血迹,屠宰锅内有热气,灶膛火还在燃烧,有刚刚杀完猪的痕迹,现场有屠宰刀具4把、砍刀1把、肉勾9个、人工刮毛工具6把、拉猪勾1把及屠宰生猪开膛用的铁架子1个,屠宰现场猪圈内没有生猪。以上证明你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代宰生猪一头违法所得50元,涉案货值无法查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黄**家有生猪屠宰场所并实施了生猪屠宰活动;第二组证据:黄民*《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黄民*当日上午在家屠宰过生猪;第三组证据: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违法责任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屠宰)告【2021】2号〕。当事人黄民*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取缔该屠宰场所,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肉钩9个、刮毛器6个、尖刀5把、砍刀1把、拉肉勾1把、开膛架1个;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9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