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渔业)罚〔2021〕11号
当事人:常** 性别:女 民族:汉
常**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7月28日接濮阳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移送常**经营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研究同意立案,领导批准于2021年8月2日派执法人员前往濮阳市**路**路****市场常**水族馆进行检查,经调查常**水族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委托书1份、委托人刘**《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陈述(申辩)笔录1份;第二组证据:个体营业执照照片1份、常**、刘**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人身份证附复印件1份,证明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渔业)告【2021】1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现场书写陈述申辩笔录,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斑点池龟8只,金头龟5只;
2.没收没法所得人民币陆拾(60.00)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45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