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6 号
当事人: 南乐县**种子经营部杨** ,
性别: 女 , 民族: 汉
当事人南乐县**种子经营部杨**经营假种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2日,根据《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农资打假执法专项活动方案》要求,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吕海坤、晁晓静、杜瑜到南乐县**镇**路南乐县**种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4袋红色包衣玉米种,每袋40公斤。其中25袋外包装上印有“玉米杂交种、周转袋、产地甘肃张掖”字样,没有标签;9袋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印刷文字和图案标识,没有标签。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南乐县**种子经营部购买的34袋无标签玉米种货值7616元,没有销售,均没有标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查封现场照片1张,共同证明南乐县**种子经营部杨**仓库内存放34袋无标识玉米种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了南乐县**种子经营部购买的34袋无标签玉米种货值7616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身份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南乐县**种子经营部杨**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5袋外包装上印有“玉米杂交种、周转袋、产地甘肃张掖”字样,没有标签包衣玉米种、9袋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印刷文字和图案标识,没有标签包衣玉米种。
2.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XXXXXXXXX)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