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1〕2号
当事人:黄**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 身份证号******************
住址:南乐县西邵乡*********
当事人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1月29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南乐县农业农村局、南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西邵乡西邵集北发现有一辆豫J*****的双排货车,车上装有生猪5头,其中4头是白毛猪,1头棕色猪,5头生猪均未佩戴免疫标识(另案处理),5头生猪精神正常。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黄**儿子黄**在场,在豫J*****的双排货车发现一张泰山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保险单,保单上显示号牌豫J*****5的双排货车被保险人是黄**,5头生猪货值18810元,未经检疫,已经依法补检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购进的5头生猪货值18810元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南乐县出具的动物检疫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黄**购进的5头生猪补检合格;第三组证据: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4版),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叁(865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