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1〕3号
当事人姓名:冉**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9*****551身份证号码:******************
住所:河南省禹州市朱阁乡************
当事人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冉**于2021年2月7日驾驶牌照为豫K*****的货车运输一批鸡幼苗,从广东启运至河南濮阳清丰县*****,运输过程中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其间共收取运输费3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证据二: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冉**驾驶牌照为豫K7163A运输鸡幼苗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冉**微信提供的检疫证电子版复印件及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共同证明了冉**驾驶牌照为豫K7163A的货车运输一批鸡幼苗,从广东启运至河南濮阳清丰县***,运输过程中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冉**共收取运输费3000元。证据六:冉**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七: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共同证明了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3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肆仟伍佰(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