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1〕7 号
当事人:吴**,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73.**,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任丘路派出所移送违法线索,线索显示吴**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上有16只宰杀好的羊白条及大量羊副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同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任丘路派出所民警和当事人一起将车上动物产品拉至万邦·濮阳(清丰)豫鲁冀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涉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录像拍照、动物产品鉴定、动物产品询价、收集书证等方法,认定吴红军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经营动物产品货值共计23946元,违法所得160元,该批产品已依法补检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吴**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货值共计23946元,违法所得160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当事人书面承诺书1份、委托检验函1份补检证明1份、动物疫病监测报告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份,共同证明了吴**经营的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经补检合格;第三组证据:吴**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吴**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16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佰柒拾伍(107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