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1〕12号
当事人:濮阳市**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
住所:濮阳市**************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协助调查涉农案件线索函,市农业农村局当日派出执法人员张森、王艳华等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摆放了7种农药,其中吡蚜酮标称登记证号LS20140162,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霜霉威盐酸盐标称登记证号PD20084254,无生产日期,氯氰菊酯标称登记证号PD20040217-F00-0151,无生产日期,多·锰锌标称登记证号PD20090037,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丁醚脲标称登记证号LS20070160,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萎锈灵·福标称登记证号PD20093177,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叶枯唑标称登记证号PD86153-11,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经查中国农药信息网,丁醚脲、吡蚜酮、氯氰菊酯、叶枯唑的登记证号显示已经失效,霜霉威盐酸盐、萎锈灵·福、多·锰锌的登记证号显示内容与涉案农药不一致,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涉案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濮阳市**肥业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7种农药为假农药,涉案农药吡蚜酮2412袋,霜霉威盐酸盐27袋,氯氰菊酯20瓶,多·锰锌55袋,丁醚脲1131袋,萎锈灵·福247袋,叶枯唑52袋,货值4694.45元,违法所得266元。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扣押决定书》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肥业有限公司农药仓库中放有7种农药,其中吡蚜酮农药2412袋,霜霉威盐酸盐农药27袋,氯氰菊酯农药20瓶,多·锰锌农药55袋,丁醚脲农药1131袋,萎锈灵·福农药247袋,叶枯唑农药52袋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7张,证明了丁醚脲、吡蚜酮、氯氰菊酯、叶枯唑的登记证号已经失效,霜霉威盐酸盐、萎锈灵·福、多·锰锌的登记证号内容与涉案农药不一致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农药货值金额结果通知书》1份,《农药市场价格调查表》3份,《违法所得确认通知书》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市**肥业有限公司经营该批农药,货值4694.45元,违法所得266元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赵**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市**肥业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1〕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吡蚜酮2412袋,霜霉威盐酸盐27袋,氯氰菊酯20瓶,多·锰锌55袋,丁醚脲1131袋,萎锈灵·福247袋,叶枯唑52袋;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陆(266)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