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 5 号
当事人: 南乐县***农资门市王** 性别: 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 410***************
工作单位和职务: 南乐县***农资门市经营者
住所: 南乐县****镇***
当事人南乐县***农资门市王**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活动方案》(濮农执法〔2021〕7号)安排,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乐县***镇**南乐县***农资门市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市内销售的玉米种子“机玉33”,共21袋,每袋4200粒,标有辽审玉20190182、蒙引玉2020101号、(冀)引种〔2020〕第1号,没有国家品种审定编号,没有豫审(引)编号,河南省也不是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扣押、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 认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门市上有“机玉33”21袋,每袋4200粒,标有辽审玉20190182、蒙引玉2020101号、(冀)引种〔2020〕第1号,没有国家品种审定编号,没有豫审(引)编号,河南省也不是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 第二组证据:调查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7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机玉33”玉米种子销售单据照片6张,“机玉33”玉米种子广告宣传横幅照片3张,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玉米种子的购销台帐及相关材料,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从询问笔录证明购进了40袋,从广告宣传横幅和销售单据上证明已推广、销售给农户6户共19袋该品种,货值 2200元,违法所得1045元,有推广、销售行为。第三组证据:该玉米种子的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回复1份,从河南亿佳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确认回复上证明该品种没有国家品种审定编号,没有豫审(引)编号,河南省不是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第四组证据:王**身份证照片1份,南乐县***农资门市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南乐县***农资门市王**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5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农政法〔2017〕20号),你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机玉33”玉米种子21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1045)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