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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农(种子)罚 [2021] 3 号
发布时间:2021-4-1 10:41:58    点击:545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2021〕 3

当事人:濮阳******门市李**

性别:  民族:  份证号: 410***************

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门市经营者 

住所:濮阳县**乡********   

当事人濮阳****门市李**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吕海坤、李伟、王艳敏到濮阳县**路****门市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销售的黑眉豆角种子、美国铁杆青香菜种子没有包装,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下达调查通知书、询问、拍照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濮阳******门市李**于2021年2月底从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市场金神农种业购进50千克黑眉豆角种子,已销售11千克,购进40千克美国铁杆青香菜种子,已销售31.1千克,该两种种子均没有包装,货值2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查获的没有包装的种子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门市销售的黑眉豆角种子、美国铁杆青香菜种子没有包装;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种子称重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门市销售的黑眉豆角种子、美国铁杆青香菜种子货值2800元; 第三组证据: 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了濮阳县**路****门市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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