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19号
当事人: 清丰县**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
住所: 县城**路****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动安排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胡凤娇、王艳华到清丰县**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丰大611”玉米种子38袋,每袋4400粒,外包装没有标注国审、豫审(引)编号,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河南省。标称生产商为河南博奥种业有限公司的“花育25”的花生种子没有标注登记编号。 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扣押,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销售的“丰大611”玉米种子、“花育25”花生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门市上有“丰大611”玉米种子,每袋4400粒,包装上没有标注国审、豫审(引)编号,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河南省。“花育25”的花生种子没有标注登记编号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54号》文件照片3张,证据材料登记表(追溯信息截图)1张,物流提货单1张,证明了“丰大611”玉米种子在2021年2月5日通过了河南省引种备案,引种备案号为(豫)引种(2021)玉002,该批种子到货时间为2021-6-6。“花育25”花生种子登记编号GPD花生(2018)370406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从询问笔录上证明当事人购进了40袋“丰大611”玉米种子和20千克“花育25”花生种子并放置**农资有限公司营业门市销售区域的事实。第四组证据:柳**身份证照片1份,委托书1份,清丰县**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清丰县**农资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1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农政法〔2017〕20号),销售的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 (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