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 罚〔 2021 〕 10 号
当事人:濮阳高新区******农资部***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901***************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高新区******农资部经营者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安排,2021年4月22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高新区**镇东***农资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柜台上摆放了1种农药敌草快,共计10瓶,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均查询不到。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拍照、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涉案农药敌草快共计20瓶,每瓶售价3元,货值6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批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按照假农药处理。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2张,共同证明清濮阳高新区**镇东****农资部柜台上放有10瓶敌草快,登记证号为PD20179202,生产企业为山东中新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农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经中国农药信息网均查询不到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农药购销台账1份,证明了濮阳高新区**镇***农资部车***经营该批农药,进货20瓶,自用10瓶,无违法所得,货值6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高新区**镇东**农资部车**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濮农(农药)告〔2021〕1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敌草快10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9030101600126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