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14号
当事人: 清丰县**镇****直销处(杨**) ,
性别: 男 ,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身份证号: 41092219********45**
住址: 河南省**县**乡**村**号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9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井云鹏、许跃甫在对清丰县**镇****直销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销售的2袋已开封的花生种子,其中1袋外包装上印有“山东省花生研究所”,1袋标注为“青岛农王原良种研究院监制、农王原”的花生原种。2袋花生原种外包装都没有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扣押、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当事人2021年6月9日销售的2袋花生种子标签内容均不符合规定,规格均为25kg/袋,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这2袋花生种子已销售20.5kg,未销售29.5kg,违法所得225.5元,货值金额5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等,共同证明当事人门市上摆放有2袋已开封的花生原种,外包装上没有品种审定或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2袋花生原种已销售20.5kg,未销售29.5kg,违法所得225.5元,货值金额55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清丰县**镇****直销处(杨**)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1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杨**提供了有价值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