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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农(种子)罚2021 15 号
发布时间:2021-10-30 09:48:50    点击:836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濮农(种子)罚〔2021〕 15 

当事人: 清丰县**镇****咨询服务部刘**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410922********00**

工作单位和职务:  清丰县**镇****咨询服务部经营者

住所:  濮阳市**县**镇****         

当事人清丰县**镇****咨询服务部刘**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9日,在清丰县**镇****咨询服务部销售的3袋花生种子,其中1袋外包装上印有“花育22”,2袋印有“山东省平度花生研究所”。3袋都没有标注品种审定或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规格均为25kg/袋。这3袋花生种子已销售6.4kg,未销售68.6kg,违法所得55元,货值金额645元。 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查封、询问、拍照等方法调查,认定销售的这2种花生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4张,共同证明当事人门市上摆放有3袋已开封的花生原种,外包装上没有品种审定或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标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明了当事人购进的3袋花生原种已销售6.4kg,未销售68.6kg,违法所得55元,货值金额645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15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农政法〔2017〕20号),你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因你提供了有价值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濮县农(农药)〔2021〕2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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