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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 阳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农(动监)罚2021 8号
发布时间:2021-10-30 15:58:53    点击:906次    [关闭本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农(动监)〔2021〕8

名称(单位):河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濮阳县*********

你单位河南****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817接到在濮范高速开州站值班的高新区执法人员电话,称其在高速路口查获一辆运载鸡的货车,车主未能提供该车鸡的动物检疫证明。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指派执法人员景照晃、杜勇杰、晁晓静立即赶赴高速路口。执法人亮证后对停放在高速路口刘**的货车进行检查。车牌号码为豫J****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载有一车活鸡,经询问司机刘**,他说这车活鸡货主是拉往濮阳县**乡河南*****有限公司屠宰,该车鸡没有检疫证明。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法,认定河南****有限公司2021年817购进一车鸡6750公斤货值47250元,未经检疫(运输单位另案处),已经依法补检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委托人李**《询问笔录》1份、货运司机刘**《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河南****有限公司购进的一车鸡6750公斤货值47250元,应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补检证明》1份,证明了河南****有限公司购进的一车鸡补检合格;第三组证据: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人李**的委托书,证明河南****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第8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货值47250 X 45%=21262.50元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陆拾叁(2126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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