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21号
当事人: 王** ,
性别: 女 ,民族: 汉 ,身份证号410922********06**
住所:**县**乡**村**
当事人王**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张森、李伟、王艳华到清丰县**乡**集**的王**种子生产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中堆放大量散小麦种子,当事人提供出“农作物种子委托种植生产合同”,合同内容上显示河南省同舟缘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生产濮麦26号、濮兴8号、同舟55、中育1686四种小麦种子。当事人提供不出同舟55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当日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王**受河南省同舟缘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清丰县生产4种小麦种子,分别为濮麦26号、濮兴8号、同舟55、中育1686,其中同舟55未按规定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4张,共同证明了王**在仓库堆放3堆小麦种子,品种为濮麦26号、濮兴8号、同舟55、中育1686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农作物种子委托种植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4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2份,证明了王**受河南省同舟缘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4种小麦种子,分别为濮麦26号、濮兴8号、同舟55、中育1686,其中同舟55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第三组证据: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2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你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1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