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肥料)罚〔2021〕2号
当事人:濮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住所:河南省**县**乡**村****
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我局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协助调查涉农案件线索的函》,函内称濮阳市****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假农药假肥料,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现场查封30种肥料产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要求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协查、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认定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份至5月份假冒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农肥(2014)3882的“沃生”中量元素水溶肥登记证号生产了7525瓶“沃生”,货值18812.5元,已销售4025瓶,违法所得10062.5元。
上述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工人记工记录照片4张、“沃生”中量元素水溶肥照片2张等,共同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了7525瓶“沃生”中量元素水溶肥,已销售4025瓶;第二组证据: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等相关材料10张,证明了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获得农肥(2014)准字3882号登记证号的使用权,未委托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该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第三组证据:淘宝网站“沃生”售价截图3张,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销售4025瓶,违法所得10062.5元;第四组证据:濮阳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赵**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肥料)告【202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你假冒肥料登记证号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贰拾伍(201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