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1〕16号
当事人:濮阳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005***50***3
住所:市高新区**乡***村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合作社门市内查获限制使用农药0.5%溴敌隆360支、0.01%溴敌隆27袋、克百威20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溴敌隆、克百威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你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没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属于超出范围经营。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4张,《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高新区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门市内放置限制使用农药0.5%溴敌隆360支、0.01%溴敌隆27袋、克百威20袋,规格分别为5克/支、50克/袋、1000克/袋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在濮阳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场勘验视频中关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文字整理》1份、《农药市场价格调查表》4份,《农药货值金额询价结果通知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濮阳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溴敌隆、克百威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该合作社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没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涉案农药货值金额587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吴**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1〕1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是:1.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涉案农药系自采自用,供社员内部使用,没有流通到市场上造成严重后果,有别于其他超范围经营农药的情形。2.合作社主观上没有超范围经营农药的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并按要求建立台账,避免了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3.恳请考虑实际情况,对合作社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情节,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你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限制使用农药0.5%溴敌隆360支、0.01%溴敌隆27袋、克百威20袋;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010***00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