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2〕1号
当事人:郭**,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身份证号:230***19***90***10
住址:黑龙江省**县**镇***社区**组**号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开发区大队)赴濮阳市益民路**号****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二楼仓库冰柜内存放有45支进口兽用疫苗,当事人郭**现场提供不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濮阳市濮阳市益民路***宠物店进行现场勘验,并对45支进口兽用疫苗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录像拍照、兽用疫苗询价、收集书证、网站查询等方法,认定郭**共购进11套猫瘟疫苗(22支)每套30元、10套狗瘟疫苗(20支)每套30元、9支狂犬疫苗每支30元,上述药品均为合格产品,共销售3套狗瘟疫苗(6支)每套60元,认定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货值共计90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网站查询截图4张、询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货值共计900元、违法所得180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1份、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3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2〕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属轻微裁量阶次,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营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认定当事人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18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9030101600126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