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6号
当事人:濮阳***区***乡**农资门市李**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19****040**0
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区**乡**农资门市经营者
住所:**区**镇***村**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3月28日,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开发区大队)赴濮阳***区**乡**路**路**丰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标有“杀虫剂”货架上有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共123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日;氟啶虫胺腈,共19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氟啶胺,共4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上述药品保质期均为2年,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李**现场可以提供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劣质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
调查认定濮阳***区新习乡**农资门市李**经营涉案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23袋,每袋售价2元,氟啶虫胺腈19袋,每袋售价5元,氟啶胺4瓶,每瓶售价25元,货值共441元,无违法所得。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这3种农药属于劣质农药。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扣押决定书》1份,共同证明濮阳***区**乡**农资门市内摆放的3种农药,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共123袋;氟啶虫胺腈,共19袋;氟啶胺,共4瓶均已过期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3种农药售价照片)》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区新习乡**农资门市李**经营劣质农药,农药货值441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李**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区**乡**农资门市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你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23袋、氟啶虫胺腈19袋、氟啶胺4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01***12**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