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2〕2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6***57***U
住所:**乡*****村西 联系电话:13**373**6
当事人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1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对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抽查样品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2年3月1日在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抽取的饲料原料玉米蛋白粉检测项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填写饲料原料查验记录,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等方法调查,认定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2月25日从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购35吨玉米蛋白粉,货值185850元,该批玉米蛋白粉进场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没有进行查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李**询问笔录1份,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1份,转账记录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2月25日从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35吨玉米蛋白粉,货值185850元,该批玉米蛋白粉进场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没有进行查验和检验。第二组证据:6月20日《询问笔录》1份,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蛋白出入库管理卡2份,车间总代交接班原始记录2份,证明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月23日生产的玉米粉销售给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19.67吨,2月24日生产的玉米粉销售给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15.33吨。第三组证据:检验报告1份,抽样单1份,检测报告告知记录1份,证明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2年3月1日在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抽取的饲料原料玉米蛋白粉检测项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第四组证据:委托书1份,李**、贾**身份证照片各1份,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照片1份,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大门照片1张,证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2〕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1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802***653)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0104***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