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2〕8号
当事人:濮阳市**街**宠物店江** ,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4109****103***662,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号
当事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濮阳市**街**宠物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市部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生产厂家康斯加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宠物硼酸滴耳液3瓶、标称长春军事兽医研究所生产的癣螨净886擦剂2瓶,当事人提供不出《兽药经营许可证》,当日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在濮阳市**街**宠物店内货架上发现的上述兽药采取现场扣押决定。经对濮阳市**街**宠物店江**询问,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货值共计70元。
上述行为符合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一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市**街**宠物店江**售宠物硼酸滴耳液3瓶、癣螨净886擦剂2瓶,兽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濮阳市**街**宠物店江**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涉案兽药未销售,货值金额7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市**街**宠物店江**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2〕8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生产厂家康斯加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宠物硼酸滴耳液3瓶、标称长春军事兽医研究所生产的癣螨净886擦剂2瓶。
2、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