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19号
当事人:濮阳市****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09**27**
联系方式:19***31***9
住所:濮阳市**道**段路西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2年农药18号案件线索,濮阳开发区**集**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水胺硫磷的供货商为濮阳市****开发公司,涉案农药产品水胺硫磷标称青岛双收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88101-14,生产日期为2022/06/21,净含量300g,共11箱零1瓶,共计221瓶。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为PD88101-14的水胺硫磷登记证号有效期至2018年2月26日,该农药产品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假农药的情形。认定濮阳市****开发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水胺硫磷,共11箱零1瓶,共计221瓶,以每箱190元的价格销售5箱,以每箱180元的价格销售6箱,货值金额2040元,违法所得2030元。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1张,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 1张,证明濮阳市***开发公司经营的农药产品水胺硫磷标称青岛双收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88101-14,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的登记证号有效期至2018年2月26日,现已过期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濮阳市****开发公司进货档案复印件1张、销售档案复印件1张,于**《询问笔录》1份,濮阳开发区**集**农资经营部的进货档案复印件1张,王**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经营假农药水胺硫磷11箱,以每箱190元的价格销售5箱,以每箱180元的价格销售6箱,货值金额共计2040元,违法所得共计203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市****开发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1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营假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叁拾(2030)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