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2〕4 号
当事人:宋**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19***21***99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濮阳县****村**号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26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濮阳县南关新村南侧一小院内的兽药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该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执法人员在仓库发现有销售收据1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场所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先行登记证据保存、询问、收集书证、兽药价格认定等方法调查,认定宋运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涉案兽药为氟苯尼考粉、恩诺沙星粉等18种共2513袋、905瓶兽药,货值3302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
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刘**询问笔录2份,张**、宋**询问笔录各1份,收据1份,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濮阳县**新村南侧一小院内销售兽药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没有兽药销售记录;第二组证据: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26份,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濮农兽药价定协〔202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濮价认定〔2022〕73号)证明当事人
经营的兽药数量为18种共2513袋、905瓶兽药,货值共33022元;第三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2〕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8月2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一是对货值认定有异议;二是对经营兽药的事实不认可;三是有立功表现要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本机关认为:第一,本案货值是委托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协助认定的,当事人不申请复核;第二,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法定代表人为张**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该案查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第三,当事人有立功表现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轻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是免于处罚的情节,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举报了三起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濮农(兽药)立〔2022〕6号、濮农(兽药)立〔2022〕7号、范农(兽药)立〔2022〕2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513袋、905瓶无证经营的兽药;
2、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肆(6604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