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3〕13号
当事人:南乐县****农资经营部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924***923M***C6M***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9***9*20***3*1
工作单位和职务:南乐县****农资经营部经营者
住所:南乐县**乡**村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3年春季农资打假治劣专项行动方案要求,2023年4月1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乐县***乡**村南乐县****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店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生产日期为20200529;烟嘧·莠去津生产日期20210404;乙羧氟草醚生产日期为20210406;高效氯氟氰菊酯生产日期为20200102;24-表芸苔素内酯生产日期为20210328;阿维·哒螨灵生产日期为20210407;嘧霉胺生产日期为20200103;氟环·嘧菌酯生产日期为20210316;春雷·喹啉铜生产日期为20171112,上述9种农药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劣质农药的情形,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拍照、扣押农药、询问等方法调查,认定南乐县****农资经营部 王****经营劣质农药,涉案农药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6瓶;烟嘧·莠去津5瓶;乙羧氟草醚109袋;高效氯氟氰菊酯19袋;24-表芸苔素内酯43瓶;阿维·哒螨灵54瓶;嘧霉胺6瓶;氟环·嘧菌酯26瓶;春雷·喹啉铜22袋,根据当事人货架标价计算出货值金额86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至十三),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过期农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货值计算1份证明了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证期的农药货值869元,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南乐县****农资经营部王****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3〕1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豫农文〔2022〕364号),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6瓶;烟嘧·莠去津5瓶;乙羧氟草醚109袋;高效氯氟氰菊酯19袋;24-表芸苔素内酯43瓶;阿维·哒螨灵54瓶;嘧霉胺6瓶;氟环·嘧菌酯26瓶;春雷·喹啉铜22袋。
2.罚款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70******)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104*****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