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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5 10:38:35    点击:4102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业农村

关于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市遴选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台前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山东省某某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生姜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案件线索进行溯源,该批生姜是台前县城关镇一农户刘某某种植销售。8月9日台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种植销售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种植销售噻虫胺超标的生姜共计25kg,销售金额共计430元。台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0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濮阳县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0日,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丝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知识,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复查,发现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2023年3月20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赴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濮卫高速与016省道北50米路西执法检查,发现一辆货车装载3头生猪,该3头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3 头生猪均属未经检疫的生猪,货值共计5999元,该批动物已依法补检合格。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乐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南乐县某某家庭种植农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8日,南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乐县某某家庭种植农场销售的茄子等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知识,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家庭种植农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家庭种植农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南乐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种植农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范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史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2023年4月21日,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杨集乡任庄村南三岔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史某某驾驶货车运输的毛鸡无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认定史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货值金额5751元,该批动物已依法补检合格。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300.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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