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农种 罚〔2015〕 1 号
当事人:顿丘农资服务部,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魏勇刚
当事人经营弘单897假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春季在顿丘农资服务部抽取的弘单897玉米种子样品,经送农业部做真实性鉴定,判定为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你单位共进入该种子7包(125袋),销售50袋,退回125袋,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主要证据有:抽样取样凭证、种子真实性报告、询问笔录、销售发票、退货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经营弘单897假玉米种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分行黄河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农业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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