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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30 08:53:34    点击:879次    [关闭本页]

豫牧医〔200942

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明确的监督效果评价标准,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问题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的关键环节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及监督量化表格(表格从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www.hnahi.org.cn政务公开表格下载栏中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

○○九年七月三十

主题词:畜牧业  动物检疫  量化  管理  通知

附件: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与动物卫生监督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实行风险分级、监督量化、档案管理

第二章  监管对象的备案

第六条 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第七条 以县为单位,将本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及产品加工场所、动物产品储藏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肉类专卖店或连锁店、大型超市等所有监管对象逐一进行调查统计,并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监管对象基本信息表、统计表,真实、完整、清晰的登记,进行建档备案。

第八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监管对象统计汇总完毕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县为单位,将监管对象整理汇总完毕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十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级备案的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进行一次复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首次调查统计汇总后,于20091025日前逐级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以后每年的625日、1225日前,县、市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监管对象的复核结果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三章  风险级别的确定

第十二条 对监管对象实施动物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形成激励机制,促使监管对象加大软硬件设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动物防控水平。

第十三条 监管对象的动物卫生监督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监管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是以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结果作为标准。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内容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三方面。

第十五条 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场所的选址是否科学,布局是否规范,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能否使用等

第十六条 软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免疫制度、卫生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等各项防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报检记录、养殖档案、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 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疫申报制度落实情况,养殖档案建立情况,防疫制度落实情况,凭证凭章或凭证凭标经营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情况,自觉接受培训、宣传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一)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在85分(含)以上的监管对象评定为A级;

(二)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在85分至70分(含)的监管对象评定为B级;

(三)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在70分以下的监管对象评定为C级。

第十九条 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动物卫生监督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随着自身动物卫生水平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变化而升降。

第二十条 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降级规定:

A级监管对象连续两次监督量化评分在85分以下的,根据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降为B级或C级监管对象

B级监管对象连续两次监督量化评分在70分以下的,降为C级监管对象

第二十一条 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升级规定:

C级监管对象连续三次监督量化评分在70分以上的,升为B级监管对象

B级监管对象连续三次监督量化评分在85分以上的,升为A级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凡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被评定为C级监管对象的,1年内风险等级不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对象首次评定的风险等级及以后风险等级变动情况按照监管对象备案的规定逐级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日常工作中的各类执法文书、检疫检验、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内容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起点高、基础牢的标准,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微机化的原则,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应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责任。具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保证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规定按照《河南省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豫档发〔2001〕9号)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省监管对象监督量化频次基数:A级监管对象每3个月不少于1次;B级监管对象每月不少于1次;C级监管对象每月不少于2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监管对象监督量化频次。各地监督量化频次不得少于全省监管对象监督量化频基数。

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不改正的、抗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对象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名录实施公示制度。各地列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名录及时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同时,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名录在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工作督导检查机制,促进监督量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定期召开监管对象联席会议,监督、指导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相关动物卫生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归档备查,且定期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量化评分的程序和规范,需按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监督量化评分。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表》,可以不再另行制作监督检查记录,但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备案企业及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场所的规模标准:

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蛋禽存栏量3000羽以上、肉禽每批出栏量5000羽以上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150只以上的视为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点的屠宰加工企业,其他屠宰加工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有固定经营场所,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营摊点在10(户)以上的市场。

冷库:贮藏吨位为5吨(含)以上的冷库。

第三十六条 不在上述规模标准的监管对象,各地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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