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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7-6-16 09:13:18    点击:1859次    [关闭本页]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包装或者标识义务。对一家一户、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提出包装和标识要求。

      (2)按照农业部规定需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只有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未经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3)销售的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必须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包装和标识范围、对象和实施步骤,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定。

      几个概念解释:

      农产品包装:它是指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其中也包括对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冷冻等活动。

      农产品标识:它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识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

      保质期:它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消费品质的最长时限或者允许销售的终止日期。

      标注:它是指用来表达标识内容和要求的活动过程和行为结果。

来源: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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