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1〕4号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曹** 性别: 女 ,民族:汉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店内吧台冰箱内存放有疫苗3瓶、稀释液4瓶、干扰素14瓶、猫免疫因子口服液1瓶。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法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021年2月27日至3月7日注射疫苗五次,违法所得3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美团预约登记册照片5张、微信截图照片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曹**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曹**涉嫌从事诊疗活动违法所得32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曹**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320)元;
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XXXXXXXXX)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