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1〕1 号
当事人:濮阳市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发*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月21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线索,经开区**办后**村中的濮阳市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市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了2甲·唑草酮等16种农药,其中苯醚·咯·噻虫等743瓶、2甲·唑草酮等1449盒、矮壮·甲哌鎓等1650袋,当事人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所有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濮阳市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案农药为2甲·唑草酮等16种农药,其中苯醚·咯·噻虫等743瓶、2甲·唑草酮等1449盒、矮壮·甲哌鎓等1650袋,货值7121.5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3张等,共同证明濮阳市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放2甲·唑草酮等16种农药,其中苯醚·咯·噻虫等743瓶、2甲·唑草酮等1449盒、矮壮·甲哌鎓等1650袋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了濮阳市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调查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农药的购销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根据《询问笔录》,认定货值为7121.5元,没有违法所得;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冯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冯发*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1〕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农药苯醚·咯·噻虫等743瓶、2甲·唑草酮等1449盒、矮壮·甲哌鎓等1650袋; 2.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XXXXXXXXXXXX)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