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1〕6号
当事人: 陈** , 性别: 男 ,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
当事人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2日,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赴濮阳市濮阳县梁庄镇********,发现一辆牌照为豫A*****的聚宝牌拉猪车正在此处卸猪,车上共装有生猪18头,现场猪圈舍内有4头生猪,以上生猪均未加施畜禽标识(此项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方法,认定当事人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收购22头生猪,共计货值48000元,现已经依法补检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询价记录1份、陈**《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陈**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22头,货值48000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补检证明1份,证明了陈**购进的22头生猪现已补检合格;第三组证据: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1〕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4版),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19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