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1〕6号
当事人:清丰县******资门市武**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
工作单位和职务:清丰县******农资门市经营者
住所:清丰县**********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安排,2021年3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清丰县******农资门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柜台上摆放了1种农药氨基·吗啉胍,标称登记证号为PD20168408,生产企业为联合社邦(上海)植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8瓶,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均查询不到。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涉案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清丰县******农资门市武**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氨基·吗啉胍农药为假农药,共进货300瓶,卖出192瓶,每瓶售价1.5元,违法所得288元,货值450元。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2张,共同证明清丰县******农资门市武**门市柜台上放有108瓶氨基·吗啉胍,标称登记证号为PD20168408,生产企业为联合社邦(上海)植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该农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经中国农药信息网均查询不到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了清丰县******农资门市武**经营该批农药,进货300瓶,卖出192瓶,每瓶售价1.5元,违法所得288元,货值45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清丰县******农资门市武**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1〕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氨基·吗啉胍108瓶;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捌(288)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