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1〕2 号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刘** ,性别: 男 ,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93.** ,身份证号 410*************
住址:河南省南乐县**********
当事人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0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执法检查时,发现标称河北瑞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泪痕消”药品2盒,生产许可证号:冀饲预(2018)01091,其外包装印有:“适用范围1.消炎杀菌……。2.清热解毒……”等字样,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一)对兽药认定的情形。包装上未印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判定该兽药为假兽药。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照片1份、药品照片2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刘**使用该药品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药品进货凭证1份,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刘**使用该药品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40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营业执照照片1份、刘**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诊所刘**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二)、1(1)当事人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因你提供了有价值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濮农(兽药)罚〔2021〕5 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1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