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1〕3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苏**),
性别: 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5.**
身份证号:410***************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家属院柳屯镇********
当事人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4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濮阳市2021年宠物饲料专项执法方案》要求到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门市内经营标称中国·宠多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犬专用食品,外包装生产许可证:冀饲证(2014)09052,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规格每袋20公斤,共两袋,货值金额300元,生产许可证已过五年有效期,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苏**)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货值金额300元,未经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四)在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内经营的标称中国·宠多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犬专用食品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标称中国·宠多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犬专用食品两袋,货值300元,未经销售;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执法人员对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时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合法;第四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了濮阳市华龙区*******销售门市(苏**)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向你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1]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随即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中国·宠多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犬专用食品2袋。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