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1〕4号
当事人:濮阳市******宠物店(刘**),
性别: 男 ,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1.** 身份证号:410***************
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当事人 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4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濮阳市2021年宠物饲料专项执法方案》要求到濮阳市******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标称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全价幼年期犬粮1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保质期至2021年3月11日。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濮阳市******宠物店(刘**)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宠物饲料货值金额85元。
上述行为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四)濮阳市******宠物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标称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全价幼年期犬粮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货值85元;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执法人员对濮阳市******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合法;第四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了濮阳市******宠物店(刘**)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向你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1]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随即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全价幼年期犬粮1袋;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