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渔业)罚〔2021〕2号
名称: 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住所:濮阳市开发区*******
当事人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25日上午,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有2条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暹罗鳄,当事人仅能提供“鳄鱼租赁合同”一份,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21年4月25日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询问笔录》一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渔业)告〔202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帐号:1646*************)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