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1〕1号
当事人:濮阳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9****30**
住所:濮阳县**乡*****
当事人 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月11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0年下半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企业依法查处的通知》,上述《通知》附带检测报告(S2020C0673)显示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王)的粗蛋白判定合格界限为≥36.8,检测值为34.28,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濮阳市******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濮阳市******有限公司放弃复检。执法人员赵振东、翁怀哲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13日对濮阳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和养殖户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方式调查,濮阳市******有限公司共生产了50袋规格为20千克/袋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王),以10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养殖户顾相质,违法所得为5000元,货值金额为5000元。
上述行为属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共同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王)已销售完;第二组证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0年下半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产品企业依法查处的通知》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第三组证据:顾**《询问笔录》1份、顾**《询问笔录》1份、产品出入库记录复印件1份、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生产的1000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王)以10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养殖户顾**。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照片复印件1份和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1]1号),当事人在收到《濮阳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随即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