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1〕12 号
当事人:濮阳市开发区**镇**村袁** ,
性别: 男 , 民族: 汉 ,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号: 412326********39**
住址: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镇**村
当事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濮阳市开发区**镇**村一居民院内,发现该居民院内存放待销兽药29种,共计2940袋(支、瓶、盒)。本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市场询价等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袁**自2021年11月起涉嫌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涉案兽药共计29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12037元,已销售55袋,违法所得195元,认定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上述行为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袁**《询问笔录》2份、袁**在职证明3份、杜**《询问笔录》1份、李**《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袁**自2021年11月起涉嫌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涉案兽药共计29个品种,已销售55袋,违法所得195元;第二组证据:河南正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价格表1份、河南安盛药业价目表1份、当事人销售兽药价目表1份、价格认定报告1份,共同证明袁**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共计12037元;第三组证据:袁**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袁**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1〕12号),当事人在收到《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情形。本机关责令 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2940袋(支、瓶、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伍(195)元;
3、处罚款肆万捌仟壹佰肆拾捌(48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