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9号
当事人:南乐县**农资****服务部韩**,性别: 男 ,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1955***30**4,
住所:河南省**县**镇***村***路北***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4月22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乐县**农资*****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货架上有标称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虱脲•虫螨腈18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标称河北瑞宝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啶虫脒4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8日;标称河北瑞宝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氯氟•吡虫啉1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标称河北瑞宝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维•哒螨灵1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3日。以上四种农药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89.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劣质农药的情形,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四、五),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货架上放置过期农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南乐县**农资****部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台账照片复印件2张、证据材料登记表(六)证明了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证期的农药货值89.5元,过期后没有销售;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全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南乐县**农资技术咨询服务部韩**违法主体的适格性,陈**为本案受委托人。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虱脲•虫螨腈18瓶、啶虫脒4瓶、氯氟•吡虫啉1瓶、阿维•哒螨灵1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