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2〕2 号
当事人:南乐县***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 电话:187***66*** 住所:南乐县**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923***X9***8R
当事人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南乐县****饲料有限公司厂房内死鸡照片3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了南乐县****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第二组证据:濮阳市****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证明1份、当事人申请书1份,共同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公司厂房内弃置的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组证据:南乐县****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2〕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70***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010***16***)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