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1〕22号
当事人:**县**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MA****7**8,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村**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查处涉嫌种子违法案件的通知》,举报人姚**购买的500袋“博农118”玉米种子怀疑是假种子。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到南乐县**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有标称张掖市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博农118”玉米种子75袋,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张掖市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没有“博农118”的信息,且外包装背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和经营许可证号为无效证号。经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标称张掖市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博农118”玉米种子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1月14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YJ202200700039)检测结果显示抽样样品与“博农118”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28,结论为“不同”,因此张**生产经营的“博农118”玉米种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情形。经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购买博农118”农户姚**的询问调查,姚**平前后笔录陈述涉案种子价格相差较大,执法人员对姚**陈述的种子价格不予采信,执法人员向4家农资门市所经营的13个玉米种子进行询价,均价为27.15元/袋。姚**因购买假“博农118”玉米种子在**县人民法院起诉张**,经清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张**退赔姚玉平“博农118”玉米种子款及相应损失。综上所述,涉案玉米种子共计575袋,单价27.15元/袋,货值共计15611.25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样品检验委托单1份、检测报告1份、张掖市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确认回复函1份、照片6张共同证明了**县**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张**询问笔录3份、姚**询问笔录2份、孙**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关于对介绍人李**的调查说明1份、种子市场价格调查表4份、种子销售凭证5张共同证明了涉案玉米种子共计575袋,价格27.15元/袋,货值共计15611.25元;第三组证据,当事人退赔违法所得种子款证明材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姚**;第四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当事人以其他玉米种子冒充博农118玉米种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1〕2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张掖市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博农118”玉米种子75袋;
2、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壹拾伍万陆仟壹佰壹拾贰元伍角(15611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27***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0104***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