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7号
当事人:濮阳市**区****农资门市部颜**,性别: 男 ,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1957***01**6,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区**乡**村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3月2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市**区****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货架上有标称德国玛克森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吡・代森联53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6007,标称山东省潍坊海宇生物化学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灰核必克42袋,农业部登记证号LS96617;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氟吡・代森联的登记证号PD20146007查询不到,灰核必克标注的农业部登记证号LS96617查询已失效,且登记证号显示内容与涉案农药不一致。上述两种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假农药的情形。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购销台账,当事人共购进氟吡・代森联300袋,销售了247袋,销售价格4元/袋,共购进灰核必克200袋,销售了158袋,销售价格1.25元/袋。综上所述,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农药货值1450元,违法所得1185.5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图2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四)在农资门市部发现的涉案农药照片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颜**询问笔录1份、购销台账复印件21张共同证明了涉案两种农药货值1450元,违法所得1185.5元;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据材料登记表(二)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情形,已构成违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德国玛克森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吡・代森联53袋和标称山东省潍坊海宇生物化学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灰核必克4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85.5元;
3、处罚款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708***)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010***1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