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1号
当事人: **县**路****门市田** ,
性别: 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410****978****00**,住所:河南省**县**镇**村中****号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2日,根据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县******门市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内销售的花生原种共5袋,种子包装规格25kg/袋,其中4袋为完整包装,1袋拆封种子现场称重14.5kg,外包装没有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当日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认定**县*****门市田**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涉案种子重量为114.5kg,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门市内有花生原种共5袋,种子包装规格25kg/袋,其中4袋为完整包装,1袋拆封种子现场称重14.5kg,外包装没有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了5袋花生原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田进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开莉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县*****门市田进国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027***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010**0***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