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2〕1 号
当事人:濮阳市濮上路****医院杨**, 性别: 女 , 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51.11身份证号:410***1951***70***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家属院北楼*单元*号
当事人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1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你宠物医院药房内发现标称河南安布莱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宠痢康7瓶;标称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施昂犬舒畅犬利尿通石复合片20片,以上兽药均没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判定上述两种药品为假兽药。你共购进宠痢康7瓶,未使用;施昂犬舒畅犬利尿通石复合片1盒(30片),已使用10片。货值金额共计405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照片1份、药品照片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路****医院杨**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濮阳市濮上路****医院杨**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405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濮阳市濮上路****医院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杨**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濮阳市濮上路****医院杨**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2〕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