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2〕1号
当事人名称:**县****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 电话:187***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92****X9***8R
住所:**县**乡**村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县****饲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单一饲料水解羽毛粉共计7658公斤,货值金额37141.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1份;现场照片8张;张**询问笔录1份;苏**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了**县****饲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单一饲料水解羽毛粉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苏**询问笔录1份;询价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称重现场勘验2份;现场称重照片11张;濮阳市****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证明1份;濮阳市**公司收集证明1份共同证明了**县****饲料有限公司原料库存放生产水解羽毛粉原材料鸡毛16950公斤,成品库有水解羽毛粉成品7658公斤,货值金额37141.3元。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2〕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参照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鸡毛)16950公斤;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水解羽毛粉7658公斤;
3.处罚款185706.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70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