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 3 号
当事人: 范县***镇**农资超市于**
性别: 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 410****9660***3618
工作单位和职务: 范县**镇**农资超市经营者
住所: 河南省范县**乡**楼村**号
当事人范县***镇**农资超市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安排,2022年3月23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范县**镇**农资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超市有“精华香糯1号”水稻种子,每袋净含量10Kg,共5袋,标称山东省水稻研究所育成,山东郯城县精华种业有限公司独占经营,在外包装上没有审定编号,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网也查询不到该品种的审定编号。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扣押、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涉案种子共5 袋,货值45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农资超市销售有“精华香糯1号”5袋,每袋净含量10kg,共5袋,标称山东省水稻研究所育成,山东郯城县精华种业有限公司独占经营,在外包装上没有审定编号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调查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付款记录截图1 张,证明当事人从宋广臣(音)处购进了“精华香糯1号”水稻种子5袋, 货值45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中国种业大数据网截图,证明查询不到该水稻种子的审定编号的事实。第四组证据:于**身份证复印件1份,范县**镇**农资超市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范县**镇**农资超市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没有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精华香糯1号”水稻种子5袋;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帐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