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兽药)罚〔2022〕5号
当事人:濮阳县**路**兽药经营部王**,性别: 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928197009033014,
住所:河南省濮阳县白罡乡王密城村143号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5月31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县**路**兽药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货架上有标称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名为“甘草+黄柏粗提物”、“黄芪粗提物”,产品名称为“天然植物饲料原料榧子粗提物”3种产品外包装印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描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一)认定3种产品为兽药。在该经营部东南角文件柜下发现有标称四川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名为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21121199,该兽药批准文号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显示对应的兽药通用名为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发现有标称郑州中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名为注射用硫酸头孢喹肟,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9)160892291,该兽药批准文号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发现有标称中美合资.天祥集团生产的通用名为柴胡注射液的兽药,外包装未发现有兽药批准文号。上述6种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之情形。经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将上述兽药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提供了兽药入库、销售记录及涉案兽药价格。2022年6月1日就有关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28袋(盒)假兽药,货值金额800元,均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关于对甘草+黄柏粗提物等3个产品认定为假兽药的情况说明》1份、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截图2张、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三、五),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兽药入库记录》复印件1张、《兽药销售记录》复印件1张、证据材料登记表(四、六),共同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货值800元,未销售;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张、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1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县**路**兽药经营部王**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兽药)告〔2022〕5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兽药“甘草+黄柏粗提物”1袋,“黄芪粗提物”2袋,“天然植物饲料原料榧子粗提物”2袋,“注射用头孢噻呋钠”5盒,“注射用硫酸头孢喹肟”5盒,“柴胡注射液”13盒;
2.处假兽药货值800元的5倍罚款肆仟(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