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10号
当事人:南乐县**农资门市王**,性别: 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197***13***8,
住所:南乐县**镇**村**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4月22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乐县**农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货架上有标称山东海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曹氏蓝托甲基硫菌灵44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标称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沃鸣多杀•虫螨腈42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92元。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规定的情形,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三、四、五),共同证明了你货架上放置过期农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
问笔录》1份、南乐县**农资门市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台账照片复印件2张、证据材料登记表(六)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曹氏蓝托甲基硫菌灵50袋,售价为2元/袋,过期后已售出6袋,共12元。购进沃鸣多杀•虫螨腈50袋,售价为10元/瓶,过期后已售出8袋,共80元。违法所得共92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登记表(一、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南乐县**农资门市王**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1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曹氏蓝托甲基硫菌灵44袋,沃鸣多杀•虫螨腈42袋;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贰(92)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02***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101***16**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