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5号
当事人:濮阳**区**镇**农资门市崔**
性别: 女 民族: 汉 身份证号:410****968****1526
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区**镇**农资门市经营者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区**乡***村*组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2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濮阳**区**镇**农资门市内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20袋登海LN229的玉米种子,包装规格为4200粒/袋,外包装没有标注豫审(引)编号。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扣押,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销售的登海LN229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财物清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濮阳**区**镇**农资门市崔**门市柜门店走廊东面处摆放玉米种子,品种名为登海LN229,共20袋,4200粒/袋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11号》文件照片2张,证据材料登记表(追溯信息截图)复印件1张,进货单1份,证明了“登海LN229”玉米种子在2022年2月14日通过了河南省引种备案,引种备案号为(豫)引种(2022)玉003,该批种子发货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包装上没有标注豫引编号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从询问笔录上证明当事人购进了20袋“登海LN229”的玉米种子,没有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区**镇**农资门市崔**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5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豫农文〔2022〕114号),你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010****126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1日